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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调岗的规定

时间:2023-12-20 04:33:52
劳动法中有关于调岗的规定

劳动法中有关于调岗的规定

劳动法中有关于调岗的规定,很多在职场上打拼的人都有过这样的情况,上级突然下达通知要将你调到另一个岗位,那么上级做这个决定会不会损害到自己的利益呢,我认为大家应该多普及一些相关法律知识,下面一起看劳动法中有关于调岗的规定

  劳动法中调岗的规定1

劳动法的调岗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此处隐藏1543个字……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

由此可见,客观情况的界定应以“非主观因素”为标准,关于部门取消,得根据取消之原因界定,如企业合并、分立等,此类情形非企业主观方面原因造成,取消当属客观情况;而若是管理层单方决定取消部门。

则应当理解为“企业自主管理”范畴,不属于客观情况。

  劳动法中调岗的规定3

员工调岗的情况

员工不胜任工作,公司要求调岗 针对员工不胜任工作的情况,相对容易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如果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培训或进行培训,但是用人单位一方面需对不能胜任进行举证,另一方面培训与调岗需具有合理性。

针对这个问题,公司应当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写明员工的考核办法与相应的指标,以作为判定员工是否胜任的依据,且在劳动合同中应当写明员工适用怎样的考核规则,使劳动者知晓。

劳动者胜任工作, 但公司要求调岗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也就是说,在员工能胜任的情况下,想要给员工调岗,需要和员工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案例中,张先生的劳动合同上明确的岗位是“搬运工”,公司一般来说不能随意变动。

除非是因为公司增添新设备,机械化程度变高,导致人力富余,可根据经营状况调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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